专家解惑:房款“口头承诺”不算数?

[发布时间:]2008-11-27 10:20:00 [作者]joni [人气]494

   ■街坊经历:

 李小姐通过某地产公司成交了一套住宅。签订合同后,业主钟小姐一直以种种理由不愿做首期款资金监管。直到合同中资金监管期限的最后一天下午,钟小姐才同意到深圳发展银行的某支行做资金监管。但当时已过下午四点,银行不再办理此业务。钟小姐便口头承诺业务员和李小姐可以延迟七天办理。但在口头承诺后的第三天,钟小姐便将此房卖给了第三人,并追究李小姐的违约责任。

 ■专家解答:

 1.口头承诺无法在事后证明,故不具有法律效力。买卖双方间或买卖双方对经纪方的口头承诺都须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才具有法律效力和证据效力。

 2.买卖双方有任何一方存在可能违约的情形时,经纪方有权利和义务发“通知函”给有可能违约的一方(称“预期违约方”,另一方称“预期守约方”)。“通知函”不仅用以提醒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也用以证明经纪方已尽到了注意和告知的义务,且确认“预期守约方”有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故在“通知函”中也应按照实际情况说明预期守约方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

关于安好家 | 上海二手房 | 上海租房 | 房产经纪人 | 合作伙伴 | 用户协议 | 友情链接 | 招聘信息 |帮助中心

客服QQ1:46981996      虚假信息举报: 021-51089128

CopyRight©2008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1019194号 合作媒体:搜搜看看网 技术支持:中崛科技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056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