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房限转并非期房禁转

[发布时间:]2008-11-27 10:20:00 [作者]admin [人气]316

限转并非禁转

首先必须承认,从法律效力上讲,“期房限转”并非“期房禁转”。

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王展律师告诉记者,“期房限转”属于上海市政府的政策,并没有否定国家法律所赋予公民的民事权益转让的权利。而在实际操作中,“期房限转”也不是限制期房“转让”而是限制期房“过户”,相关行政部门通过不配合登记,使期权转让不具备可行性。

王展律师认为,目前,为了规避政策,上海房地产市场上的确出现了不少新模式的期房交易。纠其原因,楼市继续走旺,房价持续上涨,需求也依然强烈,在利益面前,部分投资者与中介便“铤而走险”。“虽然政府对中介提出了约束,禁止中介介入期房交易,否则便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但是不少中介仍然在操作。不过,由于只是政策限制,为‘适应’新环境而产生的新模式的期房交易仍是具备法律依据,合同仍是合法有效的。”

新交易模式出现

“期房限转”政策出台后,由于不具备实际操作的条件,真正意义上的预购商品房权益转让已经不复存在,而针对该政策,出现了不少新型的期房交易。

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马永健律师介绍,目前新产生的期房交易模式基本上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上家与下家直接交易。上家与开发商签订预购合同后,转手套现,再与下家签约,约定在上家取得小产证后再办理过户;价格、定金、违约金等方面的约定则基本与一般商品房买卖相同;同时,在办了过户手续后,才能再办理转按揭。

二是有中介参与的交易。按合同约定通常分为两种:一种是买卖双方直接签订二手房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同时约定等到上家的小产证办出后的一定时间期限内(如10天)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第二种是先签订由中介方拟订的买卖合同,该合同往往严格规定了定金或首付款,同时约定待上家的小产证办出后,双方再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交易。

风险与利益同在

任何买卖,风险总是与利益同在。上述期房交易新模式的出现,也为买卖双方及中介方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王展律师表示,私下转让的期房交易已成为近期房地产纠纷的高发群。而由于近半年上海房价涨幅大于买卖双方对楼市的预期,目前的期房交易,下家承担的风险要远远高于上家。

“由于目前的房屋市场成交价已远远高出约定价格,于是不少上家出现心理不平衡,频频反悔。虽然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中一般都涉及到违约金,但只要违约金数目低于房价上涨所获得的利润,很多上家宁愿支付违约金也不再继续履行合同。这使得下家往往只有合同权利,却失去了拿房权利。就算告到法院,也很难判决继续履行,只是根据约定支付违约金或双倍返还定金,房价上涨对下家造成的‘差价损失’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予支持。”王展律师解释。

同时,由于上家毁约不卖房,下家又极力主张履行原有合同,中介也往往陷入进退两难的局面。

中介出招防患于未然

注意到因房价走高、上家反悔的情况增多,市场上的中介也开始建立各项预防风险的操作手段。王展律师介绍,降低风险的措施一般有以下两种:

一是定金开高,并交由中介保管,以确保履约。在现有的期房交易中,很多下家会担心上家到时会不愿再出售房屋。根据定金罚则,其所得的赔偿也不过是定金数额的一倍。在上海房价进入上升通道的现状下,大多数下家宁愿不要赔偿也不愿上家反悔不卖房屋。因此一些中介为了能确保交易,也逐渐抬高定金数额,尽可能拉近定金与房价上涨所得利润的距离,让上家觉得无利可图。同时定金不马上交给上家,先由中介代为保管,以牵制上家,确保交易完成。

二是以办理登记、产证为由,让上家将预售合同原件及发票等材料交至中介处,以达到控制目的。由于期房尚未办出产权证,但对期房仍有相关的产权证明,如上海现在有预告登记证,经过备案登记的预售合同等。由于这些证件原件都是仅此一件,缺失补办的程序又比较麻烦,如果将这些证明留在中介公司,对下家来说就会比较放心。一旦上家有任何变动,都需要用到这些证件,那么作为中介公司可以及时作出相应反应,保障下家的利益。

意外情况冷静处理

即便考虑周全,也可能出现“防不胜防”的情况。

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刘军杰律师介绍,在中介的尽力“防御”下,上家反悔的情况依然在不断发生,并且“花招”也是层出不穷。“比如,上家暗地里行动,将期房再高价转让他人,既成事实后,就算起诉,前一个协议也不大可能再履行。另外,会出现上家拖着不办产证的情况。或者是留些‘后遗症’,比如上家拿到房后,产证未办,户口倒先迁进了,于是‘赖着不走’。还有是事前的‘预谋’,如合同上只有夫妻一方的签字,然后以出让主体资格问题打合同无效的官司。还有一些是将法律误解,想反悔就说期房转让是非法的,合同是无效的。”

对此,律师介绍,中介在上家反悔后也会采取些补救措施,如采取录音等获得上家反悔的表示,以便在法庭上获得支持。也有一些比较细心的中介,会主动去了解上家拿房、办小产证的情况,防范其再次转让的可能性。而一旦发生情况,也能及时采取措施如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防止房屋过户给他人。

关于安好家 | 上海二手房 | 上海租房 | 房产经纪人 | 合作伙伴 | 用户协议 | 友情链接 | 招聘信息 |帮助中心

客服QQ1:46981996      虚假信息举报: 021-51089128

CopyRight©2008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1019194号 合作媒体:搜搜看看网 技术支持:中崛科技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05673号